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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2610-2016

发布时间: 2024-07-27 05:26:10 |   作者: 杜邦特卫强Tyvek

产品详情

  本标准规定了日常防护型口罩的术语与定义、分级、技术方面的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及储运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防尘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也不适用于婴幼儿、儿童呼吸防护用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2.1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3773.2 纺织品织物及其制品的接缝拉伸性能第2部分:抓样法接缝强力的测定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测验证的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口罩的防护效果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各级别口罩适用的环境空气质量见表1,各级口罩在相对应的空气对环境造成污染下应能降低吸入的颗粒物(PM3)浓度至≤5gm(空气质量指数类别良及以上)。

  5.1.2 口罩原材料不应使用再生料,含高毒性、致癌性或潜在致癌性物质以及已知的可导致皮肤刺激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材料,其他限制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有关要求,无异味。

  5.1.3 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锐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

  5.1.4 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对头部活动影响较小。

  5.5.2 当口罩防护效果级别为A级,过滤效率应达到Ⅱ级及以上;当口罩防护效果级别为B级、C级、D级,过滤效率应达到Ⅲ级及以上。

  抽取10个口,采用目测方法检验。检验光线以正常自然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低于4001x。

  按GB/T 29865规定执行。耐干摩擦色牢度测试口罩外层,耐湿摩擦色牢度测试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

  注:一般,先按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根据产品标识,经环氧乙烷处理的口罩按GB/T 14233.1-2008中第9章规定执行。取平行样品测试,样品在口罩主体上裁取。测试结果如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得平均计算,应重新取样测试以最高值作为测试结果。结果计算以相对含量表示,保留一位小数。

  4个样品,其中2个为未处理样品,另2个为按附录A中A.3.2规定预处理后样品。若被测样品具有不一样的型号,则每个型号应有两个样品,其中1个为未处理样品,另1个为按A.3.2规定预处理后样品。

  6.7.2.1 吸气阻力检测装置由试验头模呼吸管道、测压管、微压计、流量计、调节阀、切换阀、抽气泵、空气压缩机组成。见图1。

  6.7.2.4 试验头模。在试验头模口部安装有呼吸管道,头模主要尺寸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分大号、中号和小号3个型号。

  检查检测装置的气密性及工作状态。将通气量调节至(85土1)L/min,并将检测装置的系统阻力设定为0。

  将被测试样佩戴在匹配的试验头模上,调整面罩的佩戴位置及头带的松紧度,确保面罩与试验头模的密合。再将通气量调节至(85士1)L/min,测定并记录吸气阻力。在测试过程中,采取适当方法,避免试样贴附在呼吸管道口。

  检查检測装置的气密性及工作状态。将通气量调节至(85土1)L/min,并将测试装置的系统阻力设定为0。

  将被测试样佩戴在匹配的试验头模上,调整试样的佩戴位置及头带的松紧度,确保试样与试验头模的密合。再将通气量调节至(85士1L./min,测定并记录呼气阻力。在测试过程,采取适当方法,避免试样贴附在呼吸管道口。

  6.9.2 按GB/T 1373.2规定执行。拉伸速度100mm/min。测试钩安装在拉伸仪器的上夹错,测试时口罩带垂直悬挂在测试钩上,口罩主体沿轴向夹在下夹钳中间,松式夹持。

  6.9.3 测试钩:钢质材料制造成,条形,宽度(10土0.1)mm,厚度(2士0.1)mm,一端弯曲成直角钩状,弯钩部分长度至少(12土0.1)mm,钩的边缘应光滑。测试钩应方便安装在拉伸试验仪的夹钳中。见图2。单位为毫米。

  用适当的夹具分别固定被测试样的呼气阀盖和口單体(固定点应合理靠近相应的连接部位)。启动材料试验机,施加轴向拉力至10N,持续10s,记录出没出现断裂、滑脱和变形现象。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作为检验批。从每检验批产品中按测试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10万个时,抽样数量加倍。

  外观质量按6.1检测,至少8个及以上试样符合5.2要求。满足5.2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内在质量、过滤效率、防护效果测试结果分别满足5.3.5.4,5.5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每个包装单元应有检验合格证,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可辨识的标识,标识应包含下列内容:

  产品在储运中应保证密封、不破损、不沾污、不受潮,注意防火、防雨、防酸、防碱、避免强光直射。

  通过气溶胶发生器发生一定浓度及粒径分布的气溶胶颗粒,以规定气体流量通过口罩罩体,使用适当的颗粒物检测装置检测通过口罩罩体前后的颗粒物浓度。以气溶胶通过口罩罩体后颗粒物浓度减少量的百分比来评价口罩罩体对颗粒物的过滤效率,

  A.3.1 取16个样品,分为两组,一组使用盐性介质测试,一组使用油性介质测试。每组中5个为未经处理样品,3个为按A.3.2规定预处理样品

  a)在(38±2.5)℃和(85±5)%相对湿度环境下放置(24±1)h;

  在进行每一步骤前,应使样品温度恢复室温后至少4h,再进行后续测试。经预处理后样品应放置在气密性容器中,并在10h内检测。

  a)NaCI颗粒物的浓度为不超过30mg/m3,计数中位径(CMD)为(0.075±0.020)um,粒度分布的几何标准偏差不大于1.86;

  a)测试介质为DEHS或其他适用油类(如石蜡油)颗粒物,颗粒物浓度不超过30mg/m3,计数中位径(CMD)为(0.185±0.020)µm,粒度分布的几何标准偏差不大于1.60;

  A.6.1 测试流量(85±4)L/min(如采用多重过滤元件,应平分流量,如双过滤元件,每个过滤元件的检测流量应为(42.5+2)L/min;若多重过滤元件有可能单独使用,应按单一过滤元件的检验测试条件检测)。

  A.6.4 检测开始后,记录试样的过滤效率,采样频率≥1次/min,检测应一直持续到口罩罩体上颗粒物加载至30mg为止。

  以整个测试过程中所获得的过滤效率的最小值作为该批口罩样品材料的过过滤效率。数值保留一位小数。

  通过气溶胶发生器发生一定浓度及粒径分布的气溶胶颗粒,以规定气体流量通过口罩,使用适当的颗粒物检测装置检测通过口罩过滤前后的颗粒物浓度。通过计算气溶胶通过口罩后颗粒物浓度减少量1的百分比来评价口罩对颗粒物的防护效果。

  取16个样品,分为两组,一组使用盐性介质测试,一组使用油性介质测试。每组中5个为未经处理样品,3个为按A.3.2规定温度湿度预处理样品。

  具有较大观察窗的可密闭仓室,大小应便于检测工作员操作。测试介质从仓的顶部均匀送入,测试结束后,由仓的底部开口排出。

  B.5.3.1 NaC1颗粒物,在测试仓内有效空间的初始浓度为20mg/m3~30mg/m3,测试过程中浓度变化不应大于10%。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粒径分布应为0.02µm~2µm,质量中位径约为0.6µm。

  B.5.3.2 玉米油颗粒物,在测试仓内有效空间的初始浓度为20mg/m3~30mg/m3,测试过程中浓度变化不应大于10%。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粒径分布应为0.02µm~2µm,质量中位径约为0.3µm。

  气体采样流量:1L/min~2L/min,采样频率≥1次/min,动态范围为0.001mg/m3~100mg/m3精度为1%。吸入气体来样管应尽可能靠近鼻孔部位,环境空气采样管位置距口罩口鼻部不大于3cm。

  B.6.2 将口罩按照生产商使用说明牢固地佩戴在适当尺寸的头模上,打开呼吸模拟器和气溶胶浓度监测装置,待显示数值稳定后,记录通过头模呼吸管道进人头模的气体内颗粒物浓度(即口罩内颗粒物的本底浓度Co)。

  B.6.3 关闭呼吸模拟器,将测试介质导入测试仓内,使用气溶胶浓度监测装置通过环境空气采样管监测仓内测试介质的浓度,待其达到B.5.3中测试仓内有效空间的浓度后,打开呼吸模拟器。

  B.6.4 使用气溶胶浓度监测装置记录仓内测试介质浓度C1,以及通过头模呼吸管道吸入气体中测试介质浓度C2。

  B.6.5 持续1h,监测整个测试过程中C1和C2的数值,计算该样品的防护效果。

  C1-实验过程中测试仓内测试介质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2-实验过程中通过头模呼吸管道吸入气体内测试介质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在进行测试时,应同时监测C1和C2的数值,并计算每个采样时刻样品的防护效果,以整个测试过程中所获得的防护效果的最小值作为该样品的防护效果。

  本附录给出了不同防护效果级别的日常防护型口罩适用的佩戴环境及佩戴注意事项。

  C.2.1 在环境空气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佩戴与空气对环境造成污染相适用的防护效果级别的口罩后,吸入体内的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降低至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良(PM2.5浓度值≤75µg/m3)及以上的要求。

  C.2.2 不同防护效果级别适用的环境空气质量及允许暴露的细颗粒物(PM2.5)浓度最高限值见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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