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7-30 17:26:51 | 作者: 技术百科
7.1.1从事独立化学分析的人员,一定要经过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1.2分析人员一定熟悉本岗位及其周围环境,了解水阀、气阀、热源和电源的位置和救护用具、消防器材等存放处,若发生事故,及时关闭阀门,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7.1.3要严格遵守用电规程,不得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有故障应通知电工修理。
7.1.6使用剧毒、腐蚀性、刺激性物品时,必须戴橡胶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具。
7.1.7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禁止做多元化的分析规程或试验方案以外的任何项目的分析试验。
7.1.8分析室内应保持安静、清洁、整齐的良好习惯,禁止用分析器皿作食具。
7.2.1各种分析试剂、药品均要贴有字迹清楚、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复核人姓名。
7.2.2禁止用手非间接接触化学药品。拿取药品,必须用干净的取样勺,多取的药品不能放回瓶中。
7.2.3溶解和稀释浓酸、浓碱、浓试剂溶液等,必须在优质耐热玻璃器皿中缓慢进行,严防沸腾溅出。稀释浓酸,必须是将酸加入水中,并不断搅拌,禁止将水加入浓酸中。
7.2.4加热易燃试剂,必须用水浴、油浴、砂浴或使用电热套,绝不能用明火。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沸。
7.2.6开启盛溴、双氧水、氨水、硝酸、盐酸等物质的瓶塞时,瓶口不准对着人体。
7.2.8当酸、碱溶液、化学试剂灼伤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洁水冲洗,并速去就医。
7.3.1采取有毒、有腐蚀性、有刺激性的样品,必须戴防毒面具,置换气体应注意排至室外,防止中毒。进容器内取样,应有人监护。
7.3.3取液体样品时,不得将液体溅流到地面上,不慎撒落地面的液体,应立即处理干净。
7.3.4现场取样,应了解工艺流程和熟悉取样点,并与岗位操作工取得联系,取样必须有代表性。
7.3.5安全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入罐作业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分析。样气要保存到动火结束为止。
7.3.6要严格按分析规程和测定周期,认真搞好分析工作,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7.3.7玻璃仪器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有裂缝或损坏的不可使用,燃烧瓶或爆炸瓶,必须设有金属保护网。
7.3.12气瓶不得放在化验室内,室外存放高压气瓶应有遮阳措施;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瓶内气体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
7.3.13.1使用测爆仪,被测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7.3.13.2采用其它分析手段,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1%;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5%。对于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2%。
7.3.14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标准。
7.3.15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含量,不允许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允许浓度,氧含量(具体指标根据不一样的情况确定)18~22%为合格。
8.1.1液氨灌装站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8.1.2新购置的液氨贮罐、槽车和钢瓶,应有质量合格证及有关联的资料,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办理贮罐、钢瓶使用登记手续和领取槽车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8.1.4.2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1.4.3应充分了解槽车的性能、安全操作方法、附件结构、工作原理和液氨介质的特性。
8.1.4.4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一般事故处理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1.5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各种漆色和标志应准确无损。
8.1.7充装、贮存、使用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8.2.1.1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贮罐与槽车,应用氮气置换至罐内气体氧含量小于2%;或抽线MPa后,方可灌氨。
8.2.1.2汽车槽车充装新用胶管,必须是有合格证的耐压胶管。胶管和进料管接头处必须有倒牙,并装有紧箍铁板,必须用螺栓把接头紧固。
8.2.1.3槽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有: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过磅),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8.2.1.4槽车的允装量,不允许超出设计的最大充装量(充装系数0.52吨/米3),严禁超装。
8.2.1.6装卸现场、槽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槽车作为贮罐、气化器使用。
8.2.1.8.1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懂防毒知识,会使用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
8.2.1.8.2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禁止在城镇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8.2.1.9押运人员应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途中发生泄漏应积极予以处理;在装卸作业时,不得离开现场。司机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8.2.1.11槽车贮罐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中的有关要求。
8.2.2.1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整理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或未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
8.2.2.2.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如角阀、堵头连接丝扣破损、裂纹、斑痕深度超标等)。
8.2.2.3钢瓶充装应逐瓶用磅秤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允许超出0.53千克/升),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8.2.2.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倍。衡器校验期不允许超出三个月。
8.2.2.6.2运输的车辆应挂有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并备有灭火器材;
8.2.2.6.3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8.2.2.6.4严禁在同一车上装载两种不同可燃气体、液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
9.1.1.1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9.1.1.5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9.1.1.6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9.1.1.8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以燃烧的液体渗入保温层。
9.1.1.10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9.1.1.12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9.1.2.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的基本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一定要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9.1.2.2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一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9.1.2.3在生产系统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9.1.2.4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保护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9.1.2.5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9.1.2.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9.1.2.8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9.1.3.1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9.1.3.2.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9.1.3.2.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9.1.3.2.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少数的消防器材。
9.1.3.2.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9.1.3.2.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9.1.3.3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9.1.3.4.1处于运作时的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9.1.3.4.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9.1.3.4.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9.1.3.4.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9.1.3.4.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9.1.3.5.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9.1.3.5.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9.1.3.5.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不正常的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9.1.3.5.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状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9.1.3.5.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9.1.3.6动火分析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7”的要求。
9.1.3.7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一定得完成下列工作:
9.1.3.7.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9.1.3.7.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9.1.3.8.1一切能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9.1.3.8.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一起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9.1.3.8.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不准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化工管架、动力架空线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9.1.3.8.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9.1.4.2企业的消防设施和组织应根据工厂规划及邻近有无消防协作条件等考虑,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
9.1.4.3生产区主要道路的路边应安装消火栓,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9.1.4.5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企业还必须在生产工段、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9.1.4.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拿取又较安全的地方,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道路畅通。
9.1.4.7必须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并做到“四定”(定点、定时、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处在良好备用状态,不准挪作它用。及时检查,将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补足。
9.1.4.9应充分的利用水蒸汽、氮气进行灭火。主要的工艺装置,应装设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灭火管线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和报警。化工车间、工艺设备发生火情,必须迅速向现场值班、调度及有关领导报警,及时从工艺上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9.1.4.11发生工艺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可燃气体来源,有条件的通入蒸汽、氮气灭火,切忌误操作,严防发生二次灾害和次生灾害。
9.1.4.12电气设备、线路着火,扑救时必须断电,禁止用水或其它导电性的灭火剂灭火。
9.2.1.1企业一定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9.2.1.2对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三废”排放符合《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9.2.1.3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岗位,一定要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9.2.1.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解决。
9.2.1.5防尘防毒设施投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检验确定和总结,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防尘防毒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9.2.1.6凡新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防尘防毒设施及“三废”治理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9.2.2.2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9.2.2.3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粉碎矿石和煤焦作业,应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9.2.2.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的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9.2.2.5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材。防护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管,会处理故障。
9.2.2.5.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钢瓶数量为现场配备的有空(氧)气呼吸器的二倍。
9.2.2.5.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4#、5#滤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9.2.2.6进入盛装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规定。
9.2.2.8盛装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容器,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必须有警告标志。
9.2.2.9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放置在专用柜(室)内,要双锁双人双台帐保管,并执行双人运输、双人投料的规定。
9.2.2.10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串入生活水、汽系统。
9.2.3.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浓度。岗位监测点及检测次数,应按“小氮肥厂主要监测点和测定周期”执行。企业应设置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检测的专职人员。
9.2.3.2车间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检测的新方法应按“车间空气监测检测验证的方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检测结果按月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环保、卫生部门,并及时在尘毒岗位上公布。
9.2.3.3当作业场所(车间)中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时,应认真查找原因,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9.2.3.4对从事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业的岗位职工,应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9.2.3.5企业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工业卫生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系统和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9.2.3.6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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