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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安徽】当涂县隆运纯净水有限公司未获得食物出产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被罚款103000元

发布时间: 2024-06-11 23:19:41 |   作者: 技术百科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当涂县隆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状况。

  违法的首要现实:当事人在未获得《食物出产答应证》的状况下,从事桶装饮用水的出产;出产的桶装水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出产的桶装水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则。

  行政处罚决议:1.没收违法出产的食物:112桶“康之露大青山泉”、862桶“安怡饮用纯净水”、8桶“安怡包装饮用水”、117桶“康之露饮用离子水”、66桶“鸿逹生态矿化水”;2.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的东西、设备、质料:1套类型为RO-1000-1B的纯净水出产设备、1台中敏®直热式打码机(类型DY-8)、1个纯水储水桶、1箱赤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1箱黄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2箱蓝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1箱绿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2箱“康之露大青山泉”标签(已拆封)、1箱“安怡饮用纯净水”标签(已拆封)、1箱“安怡包装饮用水”标签(已拆封)、1箱“康之露饮用离子水”标签(已拆封)、4袋蓝色防尘袋(1袋已拆封)、6袋(1袋已拆封)白色防尘袋、1箱封口盖(已拆封)、1袋洗衣粉(已拆封)、1瓶84消毒液(已开封);3.罚款103000元。

  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未获得食物出产答应从事食物出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当事人出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出产其他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行方法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商场监管归纳行政法律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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